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卖20元不合法食品被罚5万元,合理吗?相关法条拟修改
避免“小过重罚” 法治“底色”是为民(一线行走)
让执法温度与力度并存,凝聚社会各界共识,共同守护好“舌尖上的安全”
市场监管总局10月10日发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(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)》对罚款制度进行了调整,直面近年来食品安全领域备受争议的“小过重罚”难题。
“榆林毒芹菜案”就是一个典型案例。2022年,陕西榆林某蔬菜粮油店因购进7斤、货值约20元的芹菜,被监管部门抽检发现禁用农药,处以6.6万元罚款。公众对此普遍觉得“不对劲儿”,获利与罚款相差悬殊,即使合法,从朴素的情理出发也感觉“太重了”。近年来,这类违法情节轻、货值小、社会危害性有限,但罚款金额却与违法情节不相称的现象在全国范围内有一定普遍性。
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?现行食品安全法在2015年修订时将罚款起点由原来的2000元提高至5万元,体现了“重典治乱”的立法思路,为维护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。但执法实践中发现,以“货值金额一万元”为界,对不足一万元的处以5万元起步的定额罚款,对超过一万元的处以货值金额一定倍数的罚款。比如,同样的不合格食品,货值20元和99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悬殊,最低罚款却都是5万元;而货值9900元与10100元的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几乎相同,后者按10倍计算罚款为10.1万元,是前者罚款的两倍多。
对“小过重罚”问题,立法、司法、执法部门高度重视。2025年初,市场监管总局发布“首违不罚清单”和“轻微免罚清单”,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。此次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将部分条款中“货值金额一万元”以下的罚款,由定额罚调整为倍数罚,比如货值20元的违法行为按一定倍数计算罚款,将更符合“过罚相当”原则,避免起罚点过高导致“小过重罚”。
“小过重罚”的涉案主体多为小摊小贩、个体工商户、小微企业。他们可能是一家夫妻店、一个小超市、一辆小餐车。对这些小微经营主体没有主观故意、社会危害性较低、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,不宜“一刀切”地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。
从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,对罚款制度的调整绝不是降低食品安全处罚标准,也不是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姑息与纵容,而是试图更准确地拿捏“过”与“罚”的分寸。对性质恶劣的严重违法行为,倍数罚的处罚力度更大,并保留吊销许可证、行政拘留等处罚措施;对轻微违法行为,处罚更加适度合理,实现了惩戒与教育相结合。
法治的“底色”是为民。处罚从不是目的,确保食品安全才是初心。让执法温度与力度并存,凝聚社会各界共识,共同守护好“舌尖上的安全”。
(作者为本报记者 林丽鹂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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